110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受理申請

一、教育部前以111年2月7日臺教秘(五)字第1114100673A號函(諒達),請貴校主動通知學生(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旨述助學金,先予敘明。

二、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本部業以107年6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107年8月1日起實施。

三、本案作業依上開要點規定已無補補辦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為避免影響學生權益,請貴校注意申請時程,網站登錄將於111年3月15日晚上12時關閉,書面作業以111年3月22日為截止收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