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訂於111年9月16日(星期五)起至10月17日(星期一)止受理申請

「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訂於111年9月16日(星期五)起至10月17日(星期一)止受理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3日臺教秘(五)字第1114102776號書函辦理。

二、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前以107年6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107年8月1日起實施在案。

三、本案作業受理申請期間自111年9月16日(星期五)起至10月17日(星期一)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網站登錄將於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晚上12時關閉,至書面收件日期於111年10月24日(星期一)截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再受理,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復為協助弱勢學子順利就學,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

四、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各校就教育部或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五、本助學金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各校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學生下載相關文件並協助填寫,各校承辦人務必詳閱網站說明(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

六、因應資訊安全要求,表一、表二及表四紙本不需寄到承辦學校,請學校自行留存。但申請時需掃描表一及表二合併pdf電子檔上傳到系統,檔名請用學校代碼6碼,供承辦學校審查。

七、表三領據抬頭請改寫:茲向「水燦林國民小學領到111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學產基金助學金」,並將表三紙本正本1份,寄至本縣承辦中心學校水燦林國小文湘雲主任收,電話:05-7852845#102,住址:652雲林縣水林鄉水北村水林路6號。

八、表四印領清冊若為學生簽名,請加蓋承辦人印章,並請於發放回報時掃描上傳至系統(表四紙本不需寄到承辦學校),另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

九、低收入戶證明請學校先留校自存,待審查後有需要再請學校端提供證明文件。

十、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十一、本學期如學校有改制或新設,致學校代碼有更動者,請通知本縣承辦中心學校水燦林國小,由水燦林國小聯絡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更正。

十二、有關「110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尚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