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案補助對象如次: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學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或國內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者。
三、符合資格者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由各校於註冊時依要點逕予減免。
四、符合資格者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其補助學雜費金額如下:
(一)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
(二)中度障礙及低收入戶:補助2,500元。
(三)輕度障礙:補助2,000元。
五、本案申請程序:由學校審核無誤後(所有紙本資料檢查詳細並一致),於113年3月29日(星期五)下班前將紙本資料逕送本府特教科憑辦(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逾期或缺件者,恕不受理。
(一)領據、學校存摺影本(請留意學校名稱應與關防相同,及如非臺灣銀行或郵局存摺者,依臺灣銀行規定將收取手續費)。
(二)申請彙整表(印領清冊)請務必蓋學生私章,非家長私章。
(三)身障學生、身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
(四)請將申請資料掃瞄成PDF檔後寄至65122@ylc.edu.tw收。
六、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關領取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減免補助。重複或不實領取者,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減免補助費用及追究相關責任。
七、有關家庭所得總額:
(一)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220萬元,得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
(二)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補助款者,請轉知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務必檢附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所核發之最近一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應包含父母親及學生本身)。